个人独资企业,在2011年度地税核定为带征,请问我在地税是否要做汇算清缴报告? 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据此,如是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需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如不是则不需汇算清缴。 需要汇算清缴及在广州注册公司的,请联系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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