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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办理分公司交税问题

作者:智正财税 来源:未知 日期:2012/5/4 15:27:17 人气: 标签:广州办理分公司 公司交税问题
导读:想问一下关于在不同的省份办理一个分公司,所有的税都在总公司交行吗?总公司在天津,想在广州办一个分公司,办理流程是什么?一、营业税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
    想问一下关于在不同的省份办理一个分公司,所有的税都在总公司交行吗?总公司在天津,想在广州办一个分公司,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营业税
    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具体规定,建议详见上述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三、地方税(费)种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7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
  (一) 随营业税计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计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三)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十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堤围防护费由其实际缴纳营业税以及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管理、退费等业务参照现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增值税:请向国税咨询,电话(020)12366-1。
    上述为相关税种缴纳地点的相关规定,请贵司根据政策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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