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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转资本的问题

作者:智正财税 来源:未知 日期:2012/4/28 14:29:06 人气: 标签:公积金转资本
导读:公积金转资本的问题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本200万,甲、乙两名股东各100万,后新增1名股东丙,其用1300万入股,其中10万进注册资本,其余1290万进资本公积…

      公积金转资本的问题
      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本200万,甲、乙两名股东各100万,后新增1名股东丙,其用1300万入股,其中10万进注册资本,其余1290万进资本公积,第二年公司将1290万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这样的话,甲和乙的出资额就各是714.29万了。那么甲和乙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文有关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粤地税函[2005]345号文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基本原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精神,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法人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条件的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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