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转资本的问题 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文有关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花城大道3号皇朝阁1706房 |
固定电话:020-38267495((何少微)、020-38665012(李德军) 、020-38207070(谢小姐) |
手机:15013046300(何少微)、15002030063(李德军)、13570223318(谢小姐) |
版权所有:广州智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广州公司注册代理 广州代办公司注册 广州代理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