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石油”外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用虚假合同等骗取银行5999万余美元贷款。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该公司罚金100万元,对该公司负责人及申请贷款具体经办人员分别判刑。 西城法院判决认定,张某为开发蒙古国十五区块石油项目,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了“金海石油”外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公司,并实际担任负责人。2009年至2012年间,该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贷款。其间,张某、公司的商务经理韩某,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自有资金证明和伪造的七份承包协议,骗取中国进出口银行5999.306万美元的贷款。目前,贷款已全部还清。 西城法院认为,“金海石油”外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合同和自有资金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已经构成骗取贷款罪;张某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韩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二人行为亦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被告单位在案发后将全部贷款还清,可对被告单位及张某、韩某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单位“金海石油”外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罚金100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韩某上诉称,其在办理贷款中,只是履行正常职务,不构成犯罪。 二中院认为,韩某作为被告单位申请贷款具体经办人员,在单位申请贷款过程中伪造协议签字,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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