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为配合新《广告法》的实施,近日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新<广告法>的意见》,明确将从六个方面强化全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广告监管工作职责,让虚假宣传企业得到严惩。 严格依法许可。新《广告法》施行后,国家层面涉及广告活动的行政许可保留广告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主体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媒体广告发布登记。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保留的行政许可,将严格按照管辖权限和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实施,坚持“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对于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一律停止执行。 严格依法检查。新《广告法》第49条赋予了工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可以行使的七项职权。同时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对辖区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突出的广告发布单位有进行抽查的职权。 严格依法受理投诉举报。新《广告法》第53条规定,工商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市工商局对投诉、举报的流程和工作时限进行了严格规定,对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在两个工作日内交办案部门依法查处,并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结案后依法对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对不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属于工商机关管辖的,将直接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和上级工商部门监测系统分派的违法广告行为,一律依法查处,除追究违法当事人违法责任外,还要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同时查处。 严格依法公开公示。新《广告法》首次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全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发布违法广告公告外,还要将违法主体的违法信息依法录入有关信用公开系统,强化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 严格依法通报。按照新法第68条规定,全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涉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违法的案件办结后,应将查处情况向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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