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穗地税发[2002]310号)的规定,纳税人须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是指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上述第(二)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同意延期缴纳税款: 1.逾期税款; 2.经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的应补缴税款; 3.批准延期期限已到的税款; 4.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能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5.其他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情况。 有广州代理记账或广州代办执照的需要,请联系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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