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发出政策声明,称“网店无须办照的特殊规定不宜长期延续”,并建议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写入“平台商必须履行向执法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主体信息的义务,以及配合调查取证的义务”的规定。 个人网店政策出现变局?信号一出,即引发学界持续关注。 1月26日,在E法论坛与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举办的“商事登记改革与大众创业制度保障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认为,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的规定,与现行法律相悖。 个人住宅注册经营各地把握不同 众所周知,工商登记是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不过,现行的监管政策对自然人开设网店强制登记进行了豁免。 时间追溯到2010年。当年的7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自然人开网店进行了规范,除了要求实名登记之外,推出了允许可以不经过工商登记的特别规定。 这个规定,被2014年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第60号令)认可并得以延续。 在此次工商总局的政策声明中,网监司承认,自然人网店免除登记义务的规定“施行5年多来,对推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那么,既然免除登记义务对电子商务有积极作用,网监司为何还欲改变呢? 网监司给出了三点理由:“商事制度改革让网店注册更加便利、不规范的自然人网店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和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薄弱环节、自然人网店培育市场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商事制度改革中,专门针对网络经营放宽了经营场所限制,只要省以下人民政府同意,个人住宅可以注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对此,目前各地对政策的把握存在不同。“譬如,北京地区是不放开民宅作为住址登记的,那么在一些没有放开的地区,实际已经在从事经营的个人网店,就没法继续经营了。”北京理工大学网络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孟兆平在会上指出。 不应夸大工商登记本身职能 尽管对个人住宅注册经营地的规定各地还未统一,但网监司在上述政策声明中认为,自然人网店免除工商登记,导致监管部门长期无法掌握相关主体信息,即便找到了违法经营者,也常常因为工商执法人员无权进入个人民宅而无法取证执法。 “无论是现有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制,还是要求他们额外办理工商登记,都并非解决上述问题良方。强制工商登记其不仅没有准确认识网络平台交易的经济运行机理,难以实现治理自然人网店乱象的初衷;而且还会徒增自然人网店经营的经济成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熊丙万指出。 而对于工商登记本身的功能,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夏小雄表示,有种观点认为,只要一登记,工商行政执法就方便了,假货问题就能够解决了,而实际上这是假象,工商部门夸大了工商登记本身的职能。 “因为工商登记,更多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但网店不登记,并不意味着不能开展商业活动,自然人做买卖是很正常的事情。”夏小雄补充。 中国政法大学任启明老师对此也持相同态度。在他看来,从经营者主体信息获取角度来看,监管意义上的登记不具有太多的意义;而从消费者保护角度看,想要找到相关个人网店的账户信息,也不是简单的商事登记制度能解决的。 “工商登记改革中,公司住址没有太大意义,问题的解决反而更依靠平台的网络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而不是设定事前许可。”任启明认为。 合作监管效率或会更高 事前的网店审批手续,能有效保证店主以后不卖假货、不违约吗? 与会专家认为,除了事前监管之外,监管部门更需要在监管结构上,注重事中监管和事后的保障机制。 对于事中监管,熊丙万认为:“以前政府都是把网络经济平台本身当成单一的被监管对象,现在这样基本不灵了,需要将平台视为一种从事监管活动的合作伙伴。” 无独有偶,任启明也指出,通过合作监管,效率会更高,效果会更好,这样对于淘宝上的各个商户的信息收集,也要比已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信息收集简单得多。 那么,如何才能不过度依赖事前监管?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薛兆丰教授提出,一个合理的做法是自愿。 “小商贩一开始做小生意,等发展壮大了,需要登记成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就有登记的动力了,不能一开始就管死,应该是多层次、多方式的安排,让创新有空间。”薛兆丰谈道。 其实,自愿原则在曾经的监管政策中已有体现。 2008年,北京市工商局在《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需要取得营业执照,而个人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可以不用登记注册。 此后,浙江、广东、上海,直至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都采纳了自愿登记原则。 分步自愿更可取 事实上,对自然人网站采取自愿登记的原则同样存在问题,最突出的即为线上、线下不平等的公平问题。同样是个体工商户,在线下经营不仅要租一个店铺,要办理工商登记,还要交税,但在线上登记就可以豁免。 “我建议采用分步自愿的原则:政府既允许电商以自然人的方式经营,也给与他们进行工商登记的选择自由,并提供相应的服务。”薛兆丰在研讨会上说。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杨乐也认为,如果电子商务法不突破现在自然人开网店不需强制登记的制度设计,那么自然人网店依然面临两种选择:选择不登记的,在后续的法律权益维护方面就要承担随之带来的风险;而选择主动登记为商事主体的,对于维护自然人网店、消费者以及交易平台的权益都有裨益。 “按照现有制度,登记的主动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这是在引导自然人经营者理性选择发展路径、并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杨乐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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