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李军、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商品监管和服务消费保护处处长潘海峰接受记者采访,就《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的相关话题进行了交流。在访谈中,李军和潘海峰均表示,《处罚办法》就是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 李军表示:“针对经营者拒不承担"三包责任",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况,《处罚办法》进行了细化并规定了十五日期限,主要包括:(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超过十五日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从行政责任的角度强化了"三包"责任的落实。” 对于网友关注的“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潘海峰介绍:“《处罚办法》细化了《消法》的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等。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在谈到《处罚办法》出台的目的时,潘海峰说:“《处罚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的义务和国家保护消费者的职责。保护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尤其是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中享有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等各项权益,让消费者自主、便利、放心地消费,对经济社会健康平稳有序发展意义重大。除了消费者自我维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管权、司法审判权,经营者依法履行责任义务,也是国家消费维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行政执法,制止和处罚消费侵权行为,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处罚办法》通过对消费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细化,完善了消费维权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义务,为工商部门行政执法、经营者履行义务,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如何贯彻落实《处罚办法》,李军引用了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的观点:“一方面要强化业务培训。通过网络教学、学习交流和案例研讨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执法队伍培训,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第二是要加强社会宣传。通过媒体宣传,包括网络访谈等方式,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律知识宣传,提高经营者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意识,明确法律底线,严格自律经营,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同时也要加强对消费者的普法宣传和消费教育引导,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第三是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要认真梳理案件线索,严格执法办案程序,依法严厉查处消费侵权案件,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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