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尉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等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014年3月至6月,在尉氏县小陈乡于村村西一个冷库内,被告人张某等3人共同出资购买生产设备、假冒商标标志等原材料,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生产假冒“可口可乐”和“雪碧”注册商标的饮料并予以销售;被告人靳某明知张某等人生产的饮料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仍积极帮助生产和销售;2014年7月17日案发后经尉氏县公安局查实,涉案金额达186506元。2014年12月24日,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向尉氏县法院提起公诉。 尉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3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靳某明知张某等人生产假冒商标的饮料仍积极帮助生产销售,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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