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开始,在国家工商总局主导下,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在全国推开,目前这一改革已在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服务效能、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切实推进和深入做好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必须从政策理论的高度去认识和把握便利化改革的实质,这对于全面理解商事制度改革及其影响,推动实践工作不断创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的实质
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的目的是放宽市场准入、强化市场监管,即宽进严管。个人认为,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除了要求在监管过程(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监管手法(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监管内容(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等方面做出重要调整以外,与以往改革的一个最大不同就是颠覆了传统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的工商企业监管模式更多地体现出工业经济时代的特征。工业经济的核心要素是资本,即有形资产和实体资本。如果再往前延伸一个历史阶段,在农业社会和农业经济时代,那时社会经济活动的核心是更加实物化的土地和自然要素。由于传统的工商监管模式是以实体资本和实物资产为基础的管理体系,这就难免会带来“重身份轻表现”的弊端,容易使监管流于形式。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在本质上就是要把市场监管的重点从原来对“物”的管理,变成对“人”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在市场活动中应尽义务和责任最低限度的规定。这是因为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对“人”的依赖越来越大,对“物”的要求越来越小。近年来蓬勃发展的服务经济、网络经济、信用经济无不具有上述特征,可以说现代经济活动的核心要素是“人”而不是“物”。因此,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的实质,概括为一句话就是要把监管重点从“物”转向“人”本身,这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历史进步的必然结果。
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的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以人为中心开展的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将有可能使得今后的监管活动越来越具有“行为管理”和“信用管理”的色彩和特征。从长远来看,随着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的推进和监管理念的改变,必将对现行监管机制带来深刻的影响,对此必须有充分的准备。这一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监管工作定位的转变,即要从过去的市场管理者向企业服务者的身份变化;二是监管工作重点的转变,即要求从过去的单一行政执法向市场信息公示、信用评价工作转变;三是监管工作内容的变化,即要从事前审核向事中监管、事后监测发布转变;四是监管工作范围的变化,即要从原来的全员监管向重点商户(例如大商户、大企业、境外商户)、重点问题监管的变化。
需要指出的是,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并不是对原来监管工作的全面否定,从各地改革推进的情况来看,它意味着原来监管工作的终点将成为新的监管活动的起点。在此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和责任将由原来的单一监督执法,逐步向培育企业、服务市场、促进创新等职能转变。这一转变不仅对现有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为今后的工商行政管理实践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和生存空间。
今后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的新方向、新领域
随着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由于监管理念和范式的转变,在比较宽松的市场环境下,今后市场监管职能将会延伸到更为广阔的范围并发挥更大作用,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工商行政管理的业务,将从登记注册管理向市场主体培育特别是为市场主体服务的方向延伸。例如,如何实现企业监管过程中真正的抓大放小;如何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实现平稳快速发展;如何指导各类商事主体,实现依法合规经营;如何帮助每年数百万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梦等问题,都将是今后市场发展的热点。
第二、工商行政管理的重点,将从市场秩序管理向综合化的市场风险管理、特别是市场发展预测、综合预警的方向延伸。以近年来老百姓特别关心却又一直讲不清的房地产价格走势问题为例,其实各大房地产中介机构每天、每周都有详细的楼盘报价信息,但是由于没有一个权威部门统辖管理和权威发布,楼市已成为一个谁也说不清的自由市场。
第三,工商行政管理的理念,将从过去较为关注企业经营等微观问题逐步向行业发展、区域发展乃至疏导资源配置、促进工商政策创新等中观、宏观问题的层面延伸。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未来市场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监管信息发布、市场发展指导、工商政策研究等服务社会和市场的重要手段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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