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将加大对损害竞争和消费者及其他汽车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加强信用监管,通过依法公开汽车市场主体登记、监管等信用信息,减少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同时,支持消协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汽车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监督评议,调处消费纠纷,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不断提升维权成效。 停止汽车总经销商备案工作 指导意见称,汽车产业链长、面广,涉及多个部门。工商机关作为负责汽车市场监管职责的主要部门之一,要综合运用公司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和改进汽车市场监管。 为提高工商注册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活力,指导意见明确,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依法履行汽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责,支持发展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多元化的汽车市场主体,增强市场活力和竞争力。 指导意见提出,将汽车市场作为重要商品市场,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围绕消费投诉的重点、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社会关切的热点,加大对损害竞争和消费者及其他汽车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虚假广告宣传、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 严重违法企业将被市场禁入 指导意见强调,将注重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功能作用,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对汽车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通过依法公开汽车市场主体登记、监管等信用信息,减少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坚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汽车市场主体,要严格执法,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提高失信成本。 鼓励和引导汽车及汽车配件经营者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汽车和汽车配件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参与“诚信示范市场”创建公示活动,营造失信企业受惩、守信企业获益的社会氛围。 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指导意见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完善汽车销售和汽车维修等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和实用性。 意见指出,将通过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在经营者和消费者当中普及法律常识和常见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增强经营者的学法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的甄别防范能力,提升合同示范文本的社会认知度。 设立完善消费维权服务站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以新消法加大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为契机,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提高12315中心规范化水平和维权工作效能,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有关汽车的投诉举报,维护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 要大力推进12315进市场、进企业工作,积极引导和督促汽车和汽车配件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汽车及汽车配件经营者、汽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和完善“消费维权服务站”,促进消费纠纷的和解,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 强化对12315有关数据的分析利用,按规定程序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积极开展汽车消费维权教育,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市场监管 指导意见提出,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调动和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汽车市场监管,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 引导运用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 支持消协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汽车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监督评议,调处消费纠纷,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不断提升维权成效。支持有关组织进行专业调解,支持汽车流通、维修、集中交易市场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 此外,对二手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总局表示,将另行研究制定。 本报北京11月3日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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