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的又一项新举措—《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正式启动。 那么,备受瞩目的《条例》中主要包含哪些亮点?市场主体的关注焦点有哪些?企业公示信息抽查遵循哪些原则?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将如何管理?即日起,本报将连续7天针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解答。今天,先来看看《条例》中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注册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20个工作日内公示 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 cn),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吉林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亮点二: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记者从吉林省工商局了解到,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7项,分别是: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以及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上述最后一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但条例同时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亮点三:企业应主动公示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即时信息 企业应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具体包括: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亮点四:公示信息随机摇号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亮点五:违规企业将入经营异常名录 未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亮点六:政府采购将限制违规企业 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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