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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营业税的计征问题

作者:智正财税 来源:未知 日期:2012/4/16 12:47:56 人气: 标签:驻穗代表机构营业税
导读:一、代表机构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准确计算应税收入,据实申报缴纳营业税。二、对账簿…

  一、代表机构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准确计算应税收入,据实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不能按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参照18号文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核定征收营业税。
  (一)计算公式:
  营业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5%
  其中核定利润率不低于15%。
  (二)有关经费支出额项目范围和归集方法的确定。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房屋、计算机、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房屋装修费、交通费、交际应酬费、其他费用。
  1.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工资薪金按《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工资薪金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28号)规定,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
  2.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或搬迁等原因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缴营业税。
  3.“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来中国,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中国访问聘请翻译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标书购买费用等。
  4.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应按当期发生经费计算。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代表机构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三)代表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不作为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
  1.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公益、救济性质捐赠支出额。
  2.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3.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自身业务活动的下列费用:
  (1)总机构邀请访问,由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机票费用;
  (2)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3)总机构在我国举办大型展览,由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关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总机构组织在我国召开与商务洽谈或签订合同等贸易活动无关的研讨会,由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会议场地租金;
  (5)总机构在我国销售某些特殊商品(如农药),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需进行登记注册而由代表机构代制造商垫付的登记费用以及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以外其他公司垫付的广告宣传费。
  本项所述“垫付费用”,均需提供总机构、制造商等已偿还“垫付费用”证明文件方可认定非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
  (6)总机构与我国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因违约而发生由其代表机构垫付的贸易赔款;
  (7)总机构在我国提供劳务服务而运入中国境内的工具等,由其代表机构向海关垫付缴纳的押金和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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