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指南》关于“汇算清缴范围”: 在广州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不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在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需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所得税清算清缴及广州代办公司注册问题,请联系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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