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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转让征税规定

作者:智正财税 来源:未知 日期:2012/3/20 14:11:33 人气: 标签:自然人股东转让 征税
导读: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征税:(一)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国税发[1991]15…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征税:

  (一)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点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

    (二)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具体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另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2月14日颁布的《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规定,该文件可在本站“首页—税收法规—政策法规库”检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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