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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的设立

作者:智正财税 来源:未知 日期:2010/5/6 13:41:01 人气: 标签:代表处设立
导读:代表处的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简称为“代表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处,其主要业务是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大…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简称为“代表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处,其主要业务是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联系客户,获取商业信息和市场调查,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同时,外国公司要对其代表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一、 如何设立代表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的暂行规定》、《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的实施细则》等规定,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必须提出申请,取得批准,未取得批准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批准后取得‘批准证书’。
   外国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即工商登记。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企业须提供登记注册的文件,经审批确认后,正式注册登记取得‘登记证’有效期限一年,每年要重新换证。代表处的合法设立时间从工商局签发的‘登记证’时间开始计算。
   设立代表处,要求外国企业必须正在该国或地区合法商业登记一年以上,同时注册资本金至少相当于人民币壹拾万元。设立代表处必须有独立的登记注册地址(俗称“经营场所”),同时提供注册登记的负责人,即首席代表。而人事聘请必须通过外国企业服务公司或劳动局的劳务公司办理聘用和登记手续。但代表处毋须提供注册资本。
审批机关:
1. 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局批准
2. 金融也、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3. 海运业、海运代理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4. 航空运输商,由中辨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5. 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代表处的注册登记,除了政府审批和工商登记外,还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外汇登记或备案”、“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劳务用工登记”和“银行基本账户登记”如果需要进口办公设备的,还需要办理“海关登记”


二、 业务范围有严格规定


根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代表处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具体可以包括如下的业务活动:
1. 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的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的活动除外:其接受中国境内委托,代理大陆企业商品出口贸易业务除外)
2. 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咨询服务性业务企业设立的代表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3. 集团或控股公司为其集团内部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 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 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住)
6. 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代表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者其他咨询服务(为其总机构的信贷项目向客户提供的不再另行收取服务的各种准备性、辅助性的活动除外)
7. 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处就运输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代表处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必须事先取得政府的审批和工商局的登记注册核准,或者将被视为非法经营。对违反规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两万元一下罚款:代表处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局将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的全部财物并处以罚款,直接吊销登记证: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应当亲笔签字;登记事项应当填写完整。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详见附表),其他事项一般毋需提交。

 3  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提交复印件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 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公证机关应为中国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

任职文件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出具,并提供被任职人相片两张,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5  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产权证明文件需由产权人盖章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驻在地址应为办公、写字楼用途的场所,并注意不宜选在从化,、增城、花都、番禺等行政区划内,也不适宜选在各类型市场、商业街、以及代表处不宜进驻的场所。

 6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以国家工商总局的规范要求为准):

1、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附表: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

 序号  项     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 定 依 据
 1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道路运输条例>>
 2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注册会计师法>>
 3  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4  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代表机构  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5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  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
 6  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  经中国保监会审批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7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  由民航总局审批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8  外国旅行社常驻代表机构  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旅行社管理条例>>
 9  境外广播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
 10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  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11  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由国家商务部审批
 12  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事项

以上安排和资料提供,如有疑问,请联系我司谢秀芳小姐,电话:13450385802传真:020-38297667。并请尽快准备有关的文件,速递予我司。多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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