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资本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 ¥50万元以上 -外商投资咨询服务公司 ¥10万元 -外商投资批发商业企业 ¥50万元 -外商投资投资性企业 USD1000万元 -外商投资物业公司 ¥50万元(资质三级)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USD100万元(非CEPA安排) -独资房地产开发公司 USD1000万元 -外商投资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一级 ¥1000万元 -外商投资旅行社公司 ¥400万元 -外商投资外资保险公司 ¥20000万元(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货币资本) -外资银行分行(运营金) ¥2亿元 -外资独资银行 ¥10亿元 -外资合资医疗机构 ¥2000万元
▲ 出资方式与期限
货币资金:是指股东以其自有的货币资金存入设立之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资本帐户。 实物资金:是指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零部件等有形财产出资。设立担保的实物、租赁他人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于依法获得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非专利技术是指未以专利权形式公开表现的技术决窍等。) 土地使用权:是指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注册资本可以按法定程序办理增资,也可以减资,但是,不得抽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两年内,投资公司五年内。 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额的20%,并在3个月内缴清。 注:期限均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配比 注册资本:是指在工商局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认缴投资的出资额的总和。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同行业,法例规定有最低的注册资本限额。确定注册资本的具体数额安排,取决于设立公司预计的生产经营规模(即“投资总额”)。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所认缴的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能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25%)。
投资总额:是指项目投资预算的总规模,包括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以及为项目发展需要的借贷资金。 根据注册登记规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按如下要求与投资总额配比(货币单位为美元): 投资总额 最低注册资本 备 注 300万元以下 70% 300-1000万元 50% 420万元以下最少为210万元 1000-3000万元 40% 1250万元以下最少为500万元 3000以上 1/3 3600万元以下最少为1200万元 ▲ 投资鉴证与验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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