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业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新办内资企业
(1)工商部门核准开业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
(2)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银行帐户证明复印件(暂时需要)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财会人员、办税人员证件复印件;
(6)房屋产权或经营场所租赁合约复印件;
(7)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9)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新办外资企业
(1)工商部门核准开业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
(2)外经委批准证书;
(3)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4)行帐户证明复印件(暂时需要)
(5)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协商名单;
(6)投资各方出任董事的委派书,正、副总经理推荐书;
(7)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原件)、转批报告(原件)及合同、章程;
(8)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原件)、转批报告;
(9)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原件)、转批报告、项目建议书。
(10)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新办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实行非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的)
(1)工商部门核准开业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
(2)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银行帐户证明复印件(暂时需要)
(4)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财会人员、办税人员证件复印件;
(6)房屋产权或经营场所租赁合约复印件;
(7)总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新办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实行非独立核算不单独纳税的)
(1)工商部门核准开业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
(2)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5、新办外资企业分支机构
(1)工商部门核准开业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
(2)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银行帐户证明复印件(暂时需要);
(4)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企业财会人员、办税人员证件复印件;
(6)成立分支机构董事会决议、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董事会决议。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6、新办个体工商户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申请书;
(2)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5)变更法人代表时,应提供新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无关的,不需提供(2)、(4)。
三、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2)主管部门、董事会决议。
(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发票购领
(一) 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办税员资格证》;
3、《发票购领簿》和发票专用章;
4、上一次购领发票的存根联;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办理程序
1、 到主管国税机关"发票审批"岗位领取填写《购买发票申请审批单》后,连同其它资料交给经办人员审核;
2、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纳税人凭《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到"发票发售" 岗位购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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