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先征后退的税收规定 1、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优惠政策。(摘自[1994]财税字第003号通知) 2、经认定的软件产品及集成电路产品税负超过3%,超税负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3、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财税[2001]198号) 4、2005年底前,对七种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财税[2001]88号) 5、在2005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财税字[2001]72号) 6、2005年底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 (二)免税的规定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暂行条例》) 2、避孕药品和用具。(《暂行条例》) 3、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暂行条例》) 4、部分进口货物。(《暂行条例》) 5、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政策性粮食。(财税字[1996]49号通知) 6、对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 7、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8、2005年底前,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88号) 9、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确认后,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 92号) 10、综合利用的除水泥、粘土实心砖、瓦以外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5]44号通知) 11、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39号) 12、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确认后,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 92号) 13、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 78号) 14、对各级政府部门委托自来水厂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97号) 15、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1]131号) 16、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1]862号) 17、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低压线路损耗、维护费和电工经费等三项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 18、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手册) 19、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 1、设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二)鼓励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优惠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0年7月1日开始,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 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待业人员的优惠 1、劳服企业优惠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2、再就业优惠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下同),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签订劳动协议指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下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在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后,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在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后,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下同)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签订劳动协议指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下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在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后,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2005年底前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年 3、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企业优惠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裕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经经贸委、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限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裕人员达到30%以上(含);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协议。 上述"再就业"及"主辅分离"税收优惠执行到2005年底。 (四)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 1、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项目(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2、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包括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以及其他咨询业)、信息业(含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含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以及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1年免税,第2年减半征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所谓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新办企业减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统一为纳税人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设备的优惠 对专门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优惠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七)鼓励技术转让的优惠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八)救助企业灾害的优惠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九)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优惠 省政府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十)鼓励发展教育事业的优惠 1、教育部门所办的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以及县级(含)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不含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校办工厂(包括学校与学习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和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学校兴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的高校学生公寓,凡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要求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十一)支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二)科研、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优惠 1、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明确134家中的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从2000年起至2004年底,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科研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免征所得税5年。 4、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新组建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免征所得税5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的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三)军队企业、军转干部就业优惠 1、军队企业(军需工厂、军办农场、军人服务社)的生产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 2、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的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免征所得税3年。 3、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开办的企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3年内免征所得税。 (十四)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的优惠 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以及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从事自产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所得税。 (十五)鼓励发展乡镇企业的优惠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乡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制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2、生产经营场所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乡镇企业在农村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企业,可视为生产经营场所在乡镇。 3、 承担支援农业义务。 (十六)鼓励企业投资的优惠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延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业)目录》。 (十七)收取政府性基金(收费)的优惠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2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十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分收入的优惠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 1、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2、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1)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2)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3) 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十)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二十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二十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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