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销所需材料
1、公司工商执照正副本;
2、代码证正副本、IC卡;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近年来全部财务凭证及账本,年报;
5、公司关于注销的股东会决议;
6、清算小组名单;
7、程序:税务注销、登报公告、公司清算、工商注销、代码注销、印章注销等。
二、清算组公告和备案: 清算委员会自成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省市级报纸上登报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天内刊登。
(一)工商局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工商局临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及其它需要填制的表格 (二)原审批机关 清算委员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经企业权利机构确认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三、税务局完税申请: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 证件、证明、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件; 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 发票和其它税收票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它税收票证。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